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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玉林市市辖区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鹿潘社区、鹿塘社区等3个社区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广西玉林市龙云灌区中甘岭水库三副坝、五副坝、泵站进水渠工程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分以下6个地块:
地块一位于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有林地、水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鹿塘社区的其他草地、果园、坑塘水面以南,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旱地、其他草地、果园、水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水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居民委员会、鹿塘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约6.5786公顷,土地用途拟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拟作为广西玉林市龙云灌区中甘岭水库三副坝、五副坝、泵站进水渠工程建设用地。
地块二位于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以东,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以南,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以西,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约0.0027公顷,土地用途拟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拟作为广西玉林市龙云灌区中甘岭水库三副坝、五副坝、泵站进水渠工程建设用地。
地块三位于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以东,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以南,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以西,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约0.0003公顷,土地用途拟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拟作为广西玉林市龙云灌区中甘岭水库三副坝、五副坝、泵站进水渠工程建设用地。
地块四位于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以东,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以南,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以西,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约0.0813公顷,土地用途拟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拟作为广西玉林市龙云灌区中甘岭水库三副坝、五副坝、泵站进水渠工程建设用地。
地块五位于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鹿潘社区的采矿用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坑塘水面、果园以南,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坑塘水面以西,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鹿潘社区的坑塘水面、采矿用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居民委员会、鹿潘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约0.3623公顷,土地用途拟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拟作为广西玉林市龙云灌区中甘岭水库三副坝、五副坝、泵站进水渠工程建设用地。
地块六位于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以东,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以南,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以西,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的果园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约0.0207公顷,土地用途拟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拟作为广西玉林市龙云灌区中甘岭水库三副坝、五副坝、泵站进水渠工程建设用地。
此次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沙井社区居民委员会、鹿潘社区居民委员会、鹿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拟征收涉及玉林市市辖区1个镇3个社区的集体土地约7.0459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0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7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函〔202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玉政规〔2019〕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
特此公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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