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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成均镇等3个镇17个村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玉政土〔2024〕1号

2024-01-04 09:00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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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成均镇劝场村村民委员会、古城村村民委员会、宁冲村村民委员会、通曹村村民委员会、大岭村村民委员会,福绵镇船埠村村民委员会、福绵社区居民委员会、 良表村村民委员会、青岭村村民委员会、上地村村民委员会、韦福村村民委员会、中坡村村民委员会,新桥镇富寨村村民委员会、金鸡村村民委员会、五金村村民委员会、辛仓村村民委员会、新沙村村民委员会等3个镇17个村社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省道 S511兴业经福绵至新桥公路项目建设用地。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此次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成均镇劝场村村民委员会、古城村村民委员会、宁冲村村民委员会、通曹村村民委员会、大岭村村民委员会,福绵镇船埠村村民委员会、福绵社区居民委员会、良表村村民委员会、青岭村村民委员会、上地村村民委员会、韦福村村民委员会、中坡村村民委员会,新桥镇富寨村村民委员会、金鸡村村民委员会、五金村村民委员会、辛仓村村民委员会、新沙村村民委员会。拟征收涉及玉林市市辖区3个镇17个村社的集体土地约30.3744公顷, 土地用途拟为交通运输用地,拟作为省道S511兴业经福绵至新桥公路项目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办规〔2023〕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玉市人社发〔2022〕10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玉政规〔2019〕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 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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