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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爱国村、沙坑村、石和社区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玉林(福绵)生态纺织安置区建设项目、玉林(福绵)生态纺织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分以下3个地块:
地块一位于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8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和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的其他园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的其他园地、其他草地、水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沙坑村的其他草地、水田、旱地、果园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的坑塘水面、其他园地、旱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沙坑村村民委员会,面积约59.99亩,土地用途拟为住宅用地,拟作为玉林(福绵)生态纺织安置区建设项目用地。
地块二位于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沙坑村的其他草地、水田、旱地、果园以东,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沙坑村、石和社区、爱国村的其他园地、水田、旱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爱国村、沙坑村、石和社区的其他园地、旱地、其他林地、有林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的果园、沟渠、其他草地、有林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沙坑村村民委员会、爱国村村民委员会,面积约97.77亩,土地用途拟为住宅用地,拟作为玉林(福绵)生态纺织安置区建设项目用地。
地块三位于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8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沙坑村的水田、其他园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爱国村的水田、旱地和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8年第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地块一)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爱国村的坑塘水面、其他园地、果园、农村宅基地、水田、有林地、沟渠、旱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沙坑村村民委员会、爱国村村民委员会,面积约25.76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玉林(福绵)生态纺织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此次拟征收地块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爱国村村民委员会、沙坑村村民委员会、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拟征收涉及玉林市市辖区1个镇3个村社的集体土地约183.52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0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7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函〔202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和耕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玉政规〔2019〕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
特此公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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