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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等2个镇街5个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玉政土〔2021〕17号)

玉政土〔2021〕17号

2021-05-10 09:00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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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玉林市市辖区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大囊社区居民委员会、榕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茂林镇大芦社区居民委员会、泉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车垌社区居民委员会等2个镇街5个社区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玉林市玉东新区大囊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二安置区配套工程、玉林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二期)、玉林市玉东新区投资大厦项目、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垌分社)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分以下5个地块:

 地块1位于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07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二)以东,广西明旺食品有限公司以南,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大囊社区的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以西,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大囊社区的旱地、果园、农村宅基地和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5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地块一)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大囊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约8.6807公顷,土地用途拟为住宅用地,拟作为玉林市玉东新区大囊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二安置区配套工程建设用地。

 地块2位于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榕楼社区的果园以东,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榕楼社区的有林地以南,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20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榕楼社区的水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榕楼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约0.1703公顷,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玉林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二期)建设用地。

 地块3位于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榕楼社区的果园、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水田、沟渠以东,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20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以南,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1年第八批次镇建设用地、玉林市2013年第六批次镇建设用地地块一)和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榕楼社区的水田、农村道路、沟渠、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榕楼社区的农村宅基地、果园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榕楼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约31.6391公顷,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玉林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二期)建设用地。

 地块4位于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0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玉林市2010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以东,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9年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大芦社区的水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大芦社区、泉塘社区的水田、沟渠、农村道路、农村宅基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大芦社区居民委员会、泉塘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约14.7189公顷,土地用途拟为商服用地,拟作为玉林市玉东新区投资大厦项目建设用地。

 地块5位于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车垌社区的农村宅基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车垌社区的农村宅基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车垌社区的农村宅基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车垌社区的农村宅基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车垌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约0.0115公顷,土地用途拟为商服用地,拟作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垌分社)项目建设用地。

 此次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大囊社区居民委员会、榕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茂林镇大芦社区居民委员会、泉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车垌社区居民委员会。拟征收涉及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等2个镇街5个社区的集体土地约55.2205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0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7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函〔202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和耕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玉政规〔2019〕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

 特此公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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