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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玉林市市辖区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长发村村民委员会、沙坑村村民委员会和樟木镇中村村民委员会等2个镇4个村社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玉林(福绵)生态针织基地建设项目、玉林(福绵)生态服装辅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安置区建设项目、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消防站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分以下8个地块:
地块一位于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8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长发村的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长发村、石和社区的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旱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长发村的其他园地、坑塘水面、旱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长发村村民委员会,面积约15.5019公顷,土地用途拟为工业用地,拟作为玉林(福绵)生态针织基地建设项目用地。
地块二位于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的农村道路、农村宅基地以东,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8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以南,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8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以西,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8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和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的农村道路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约0.2738公顷,土地用途拟为工业用地,拟作为玉林(福绵)生态针织基地建设项目用地。
地块三位于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8年第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地块二)以东,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的其他园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沙坑村的其他园地、旱地、农村宅基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的旱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沙坑村村民委员会,面积约1.1634公顷,土地用途拟为工业用地,拟作为玉林(福绵)生态针织基地建设项目用地。
地块四位于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长发村、石和社区的其他草地、其他园地、水田、旱地、果园以东,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8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和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长发村的其他园地、坑塘水面、旱地、沟渠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长发村、石和社区的旱地、坑塘水面、果园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长发村的其他园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旱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长发村村民委员会,面积约25.0581公顷,土地用途拟为工业用地,拟作为玉林(福绵)生态服装辅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用地。
地块五位于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长发村的其他园地、果园、旱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农村宅基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长发村的果园、设施农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长发村的水田、果园、坑塘水面、旱地、农村宅基地、有林地、农村道路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长发村的水田、坑塘水面、旱地、农村道路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长发村村民委员会,面积约10.0083公顷,土地用途拟为工业用地,拟作为玉林(福绵)生态服装辅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用地。
地块六位于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福绵区成均经中滔环保园至新桥公路工程地块一)以东,玉林市市辖区樟木镇中村的果园、水田、旱地、沟渠、其他草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樟木镇中村的果园、旱地、农村道路、水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樟木镇中村的水田、旱地、农村道路、沟渠、坑塘水面、有林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樟木镇中村村民委员会,面积约18.3093公顷,土地用途拟为住宅用地,拟作为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安置区建设项目用地。
地块七位于玉林市市辖区樟木镇中村的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樟木镇中村的农村宅基地以南,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9年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地块二)以西,玉林市市辖区樟木镇中村的坑塘水面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樟木镇中村村民委员会,面积约0.2837公顷,土地用途拟为住宅用地,拟作为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安置区建设项目用地。
地块八位于玉林市市辖区樟木镇中村的有林地、旱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樟木镇中村的旱地、有林地、其他草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樟木镇中村的旱地、其他草地、沟渠、有林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樟木镇中村的其他草地、旱地、有林地、沟渠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樟木镇中村村民委员会,面积约1.4241公顷,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消防站建设项目用地。
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长发村村民委员会、沙坑村村民委员会,樟木镇中村村民委员会,拟征收涉及玉林市市辖区石和镇等2个镇4个村社的集体土地约72.0226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0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7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函〔202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和耕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玉政规〔2019〕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
特此公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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