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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管理办法

2023-05-25 11: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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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网站是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平台、自然资源新闻宣传的主阵地、互动交流及网上政务服务的主渠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厅网站实行统一管理、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厅网信办)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厅网站的各项工作,包括网站规划、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监督考核、安全管理,统筹厅网站互动交流及舆情处置工作。

(二)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属各单位(简称各单位部门)是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栏目信息提供,并具体开展网上服务、互动交流与网民留言答复等工作。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信息中心(简称信息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宣传中心(简称宣传中心)是厅网站的承办部门,在厅网信办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厅网站建设工作:

1.信息中心负责厅网站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网站ICP备案、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账号管理、增删栏目、页面调整及日常政务信息发布等;

    2.宣传中心负责厅网站新闻及宣传、舆情回应工作,内容包括专题策划、新闻采编、宣传产品制作、热点回应、权威发布,宣传信息审核及发布,主动配合相关处室做好政策解读多元化,加强厅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信息上下联动。

第三章  网站内容

第四条按照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制作、谁公开”“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等原则,厅网站围绕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政务服务、互动交流等信息,全面推进本厅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信息公开。

第五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公开基本目录》要求,厅网站发布的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包括重要信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通知通告、权威数据等信息。

第六条为加强做好厅新闻发布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政策发布及舆论引导的作用。厅网站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厅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新闻;

(二)全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动态;

(三)自然资源政策解读;

(四)厅组织召开或参与的新闻发布会;

(五)各单位部门确定需要发布的重要新闻;

(六)整合转载新华社、人民网、中国政府网、自然资源部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自然资源报、中国矿业报等中央新闻单位网站,以及自然资源专业网站、广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和其他主流媒体发布有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等新闻信息。

第七条厅网站政务服务主要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和数据查询服务:

(一)广西自然资源厅办事服务事项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开展,内容范围、建设、管理及考评等要求,按照广西数据政务一体化平台规定统一执行。

(二)围绕厅业务职能为公众提供广泛的便民查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广西自然资源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地质灾害资质单位查询,土地评估机构查询,公益性地质资料,地质灾害预警,测绘资质证书查询,标准地图服务,矿业权到期提醒服务,矿业权抵押/解除抵押公告。各单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更新维护政务服务数据内容。

第八条网上互动交流服务主要包括:重要政策文件出台以及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等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针对自然资源热点、难点等问题建言献策;需公众参与的各类评选活动、口号征集、网上投票、网上调查等;开设网上咨询与网民留言栏目,接受公众咨询、投诉、意见和建议。为加强社会公众对系统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工作作风进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开设纪检监察、信访等专题栏目。

第九条厅网站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按需设置栏目。对开设的栏目要明确管理职责及内容保障方案,确保栏目更新及时;定期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优化调整。


第四章审批流程

第十条按照厅有关保密规定,所提供的政府信息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信息制作单位负责同志应首先对拟公开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及涉密情况进行合规自审,厅办公室(保密办)对内容开展规范性、保密性审核后,呈分管保密的厅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宣传中心负责日常采编报道、转发中央和自治区主流媒体新闻等信息,经宣传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直接上网发布,对发布新闻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影响的,追究发布单位的责任。在线访谈和网络直播信息,由受访或主办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现场文字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宣传中心在厅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在厅网站开设的专栏由各单位部门提出需求,厅网信办审查后报分管网信办的厅领导审批,信息中心、宣传中心按职责分工统筹实施。专题栏目开通后的内容保障工作原则由申请开通的单位负责,发布内容和更新频次等需符合全区网站检查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转载和链接的信息资源原则应与本厅、本部门、本系统履职活动相关。申请单位应对拟转载和链接信息进行严格复审,确保内容真实性和客观性,保护原创知识产权,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转载非党政机关网站链接的,须经厅分管网站安全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厅网站发布的意见征集、建言献策、评选活动、口号征集、网上投票、网上调查等,由事项发起单位申请,经本办法信息审查程序后在厅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厅网站收到的一般性留言咨询,由厅办公室分办各单位部门办理,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移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查无误后,由信息中心在厅网站统一答复。涉及投诉、举报的留言,按照厅投诉举报程序办理。

(一)针对网上咨询与网民留言办理信息,带有普遍性、可以集中对外回复的信息,可公开发布;对不宜公开、需单独回复的咨询信息,主办单位应选择仅对咨询人公开。

(二)挂靠厅网站涉及纪检监察、信访等专题栏目,由开设该专栏的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答复。

第十六条宣传中心负责厅网站舆情日常监测工作,发现负面或敏感舆情,要按有关规定向厅网信办报告。由厅网信办组织各单位部门对涉及全区自然资源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各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能,主动在厅网站及时予以回应。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按厅舆情处置有关规定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发布时限

第十七条各单位部门应主动提供信息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自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然资源厅名义出台重要政策文件,拟稿处室应同步起草解读材料,于文件公开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厅网站发布。

第十八条厅网站接到的网上咨询与网民留言等有效信息,由信息中心签收,厅办公室按职责分送各单位部门办理,各单位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九条办理 “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留言,由信息中心登录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进行签收,厅办公室按职责分送至各单位部门办理,各单位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信息中心根据各单位部门办理情况在报送系统进行填报。


第六章网站管理

第二十条厅网站参照自治区政府网站的内容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建设,按照自治区有关政府网站及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完善网站设计,执行自治区政府网站管理及有关制度、办法。

第二十一条厅网信办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值班读网制度,组织宣传中心、信息中心安排专人做好日常内容安全巡检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对无法解决的问题由厅网信办协调各单位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对上网信息要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文字关、保密关,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保密规定、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保护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使用地图的,要采用自然资源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已取得审图号的地图。对主动公开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影响的,追究信息公开单位责任。

第二十三条厅网站发布的非涉密公文及信息,不得带有单位公章、领导个人签章、发文机关标志、公文红头、密码电报报头格式及领导批示内容。如需发布领导批示内容的,由主办单位部门按程序报分管业务厅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二十四条厅网站政府信息发布、栏目开设、转载及链接、调查征集发布、留言答复、舆情及回应等采用电子流程,由各单位部门应在指定的系统中发起、办理。

第二十五条厅网站实行定期监测,各单位部门在厅网站开设的专栏,如不再更新使用,要及时申请撤销;上级部门没有硬性要求设置且长期不更新、不维护的栏目,信息中心将予以关闭。厅网信办监测发现各单位部门存在信息发布、政务服务响应不及时等问题将视情况定期给予通报。

第二十六条每年由厅网信办召集各部门及厅网站承办单位,围绕厅网站建设情况、舆情监测、网站功能及内容建设等开展讨论。

第二十七条厅网信办、信息中心、宣传中心安排专人对厅网站进行管理维护,其他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等日常沟通联络工作。围绕厅网站及政务公开工作,每年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人员学习培训。

第二十八条厅网站实行考评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季度、年度对厅网站、厅政务公开的考评情况,厅网信办、信息中心、宣传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对厅网站运行和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各单位部门应积极给予配合。如因部门配合不积极造成的不良后果,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扣除该部门当年度政务公开绩效考评相应得分。

第二十九条厅网站建设运营所需经费,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厅网站链接的网站或业务系统必须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应级别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厅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厅直属各单位网站建设、运营维护应参照厅网站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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