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自然资发〔2023〕55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管理,推动全区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采矿用地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采矿用地是指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包括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采掘、选矿、排土(石)、尾矿堆放、进场道路及行政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
二、统筹采矿用地规模和布局
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做好采矿项目布局、规模和时序安排,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在符合“三区三线”等红线底线管控规则前提下,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布局、规模和时序,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作出空间安排,引导节约集约用地,列出规划采矿项目清单,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依据。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位置范围应尽量明确,暂时难以明确选址位置的,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以示意方式“上图”,同时纳入规划采矿项目清单。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不新增采矿项目用地,因特定选址要求确需零星安排城镇建设用地的,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三、多途径保障采矿用地指标
各地要统筹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复垦修复腾退指标(以下简称“腾退指标”)保障采矿用地,鼓励优先使用腾退指标,千方百计尽量消化存量采矿用地。同一宗报件不能混合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指标。采矿项目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予以核销保障。
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采矿用地的,采矿用地建新区方案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备案后,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腾退指标保障采矿用地的,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6号)要求,通过全国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信息系统关联复垦修复项目验收信息后,可挂钩使用腾退指标,并通过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数据;涉及占用耕地的,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补充耕地指标。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涉及稳增长和能源资源安全的采矿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在采矿企业提供复垦修复方案和保函、与所在地政府签订腾退归还指标的协议,并承诺在2年内归还腾退指标后,可以先行使用不超过承诺数量的采矿用地。采取承诺方式使用腾退指标的,市县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复垦修复和验收入库,按期兑现归还腾退指标。不按期兑现承诺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四、优化采矿用地审批手续
采矿项目用地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选址,按照建设基本程序依法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手续。采矿用地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砂石土矿等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且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露天煤矿接续用地,不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按照矿地一体“净矿出让”要求,在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时应同步或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征收情形的,鼓励各地探索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依法按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取得采矿用地使用权。
五、强化采矿用地全周期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加强采矿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依法合规使用土地,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充分利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监管系统、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信息系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施信息化监管,提高保障服务效能,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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