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红、韦庆华 因保管不善,将 玉房801001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明红、韦庆华
2026年 1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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