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在疫情冲击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下行的背景下,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时序,保障土地成交,促进我市土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地预申请制度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材料
(一)主要依据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四款“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第二条第四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二)参考资料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出让地块实行用地预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三、主要内容
《通知》规范了用地预申请制度,主要说明如下:
(一)用地预申请的基本概念
用地预申请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正式公开出让前,用地意向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符合条件的预申请人参加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制度。
(二)明确实施用地预申请的用地范围
对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范围内的工业和经营性用地等土地的公开出让可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三)明确用地预申请流程、预申请保证金缴纳标准和收取部门
在土地出让前由出让人发布预出让公告,意向人提出用地预申请并办理用地预申请手续。经出让人审核通过的,用地预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竞买保证金账户缴纳不低于出让起始价总价10%的用地预申请保证金,市财政局强化对用地预申请保证金全过程监管。
(四)明确预申请保证金上缴财政或退还预申请人标准
预申请人竞得地块的,应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足土地成交价款的20%,方可签订出让合同,签订合同后该款项转为合同定金;未竞得的,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在出让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预申请保证金,不计利息。
预申请人未按承诺参与竞买的,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出具预申请人未履约的说明,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按要求将用地预申请保证金上缴市财政。
四、征求意见情况
《通知》分别征求了市财政局、商务局、司法局意见。其中市商务局和司法局提出了修改意见,市财政局无意见。我局根据所提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3年1月29在我局门户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至2月10日,在此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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