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桂〔2019〕1号)等有关规定,受容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由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广西容县浪水镇长寿村独冲口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和容县杨村镇坡亮村建筑用花岗岩矿共2宗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一)出让人:容县自然资源局。
(二)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交易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玉林)。
(四)出让方式:该2宗采矿权为“净采矿权”挂牌出让。
二、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广西容县浪水镇长寿村独冲口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编号:2025001号)
2.拟出让矿种:建筑用花岗岩矿。
3.地理位置:矿区位于玉林市容县县城以北东方向、直距约15公里处的长寿村独石冲顶屯附近,属容县浪水镇管辖,
4.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矿区面积为0.6967平方公里,矿区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拐点 |
X |
Y |
拐点 |
X |
Y |
1 |
2541620.22 |
37464028.99 |
25 |
2541155.78 |
37464398.49 |
2 |
2541661.26 |
37464080.34 |
26 |
2541136.35 |
37464479.78 |
3 |
2541757.95 |
37464130.18 |
27 |
2541086.36 |
37464506.57 |
4 |
2541855.84 |
37464159.16 |
28 |
2540941.28 |
37464482.70 |
5 |
2541940.30 |
37464120.68 |
29 |
2540811.89 |
37464429.33 |
6 |
2542177.39 |
37464051.75 |
30 |
2540764.29 |
37464423.21 |
7 |
2542281.63 |
37464122.39 |
31 |
2540725.27 |
37464391.99 |
8 |
2542337.91 |
37464248.32 |
32 |
2540685.31 |
37464373.65 |
9 |
2542223.34 |
37464296.93 |
33 |
2540648.56 |
37464334.05 |
10 |
2542194.22 |
37464414.50 |
34 |
2540628.82 |
37464252.36 |
11 |
2542092.83 |
37464476.74 |
35 |
2540609.23 |
37464230.88 |
12 |
2542070.38 |
37464476.74 |
36 |
2540619.44 |
37464184.70 |
13 |
2542079.38 |
37464576.78 |
37 |
2540735.50 |
37464094.40 |
14 |
2541940.47 |
37464650.26 |
38 |
2540803.66 |
37464058.99 |
15 |
2541864.09 |
37464576.69 |
39 |
2540823.32 |
37463971.36 |
16 |
2541794.15 |
37464602.39 |
40 |
2540868.29 |
37463961.36 |
17 |
2541633.05 |
37464579.09 |
41 |
2540943.19 |
37463963.71 |
18 |
2541575.37 |
37464502.33 |
42 |
2540970.09 |
37463939.96 |
19 |
2541557.43 |
37464410.19 |
43 |
2541009.65 |
37463923.42 |
20 |
2541507.97 |
37464351.23 |
44 |
2541101.34 |
37463986.00 |
21 |
2541437.37 |
37464302.50 |
45 |
2541198.75 |
37464002.22 |
22 |
2541352.06 |
37464323.75 |
46 |
2541254.83 |
37463968.88 |
23 |
2541291.68 |
37464295.78 |
47 |
2541372.94 |
37463965.19 |
24 |
2541234.33 |
37464387.49 |
48 |
2541534.58 |
37463981.59 |
矿区范围面积0.6967km2(合1045.05亩),开采标高为+299.38m至+100m |
5.资源储量:保有查明建筑用砂(全风化层)资源量为657.24万立方米(1097.59万吨),机制砂(中风化层及破碎新鲜花岗岩层)资源量为2627.55万立方米(6831.63万吨),建筑用花岗岩矿(新鲜基岩)资源量为1344.99万立方米(3591.12万吨)。可利用建筑用砂(全风化层)资源量为640.73万立方米(合1070.02万吨),可利用机制砂(中风化层及破碎新鲜花岗岩层)资源量为1875.69万立方米(4876.79万吨),可利用建筑用花岗岩矿(新鲜基岩)资源量为997.95万立方米(2664.53万吨)。
6.勘查工作程度:普查。
7.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8.开采标高:+299.38m~+100m。
9.生产规模:50.56万立方米/年(合135万吨/年)。
10.出让期限:采矿权出让期限为20年(含基建期约1.2年)。
11.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采矿权新立,无开采活动。
12.土地租赁费及相关补偿费(不参与挂牌竞价):广西容县浪水镇长寿村独冲口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为“净矿”出让,一是拟出让矿区范围土地(1045.05亩),其中长寿村的340亩和白饭村的100亩的租期为19年,另外长寿村472.136亩和白饭村的132.914亩的租期为20年,土地总租金为人民币捌佰壹拾捌万肆仟肆佰元整(¥8184400元);二是地上附着物(含竹、木)的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参照《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容县征收(用)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助)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计人民币叁佰壹拾叁万伍仟壹佰伍拾元整(¥3135150元);三是坟山迁移补偿标准为1800元/个(参照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容县征收(用)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助)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坟约计51座,迁移补偿合计人民币玖万壹仟捌佰元整(¥91800元);上述叁项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壹万壹仟叁佰伍拾元整(¥11411350元)。容县浪水镇长寿村的340亩和白饭村的100亩,合计440亩的租用期限为县浪水镇长寿村独冲口矿区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竞得之日起至2043年12月31日止(租期为19年),容县浪水镇长寿村472.136亩和白饭村的132.914亩,共计605.05亩的租用期限为县浪水镇长寿村独冲口矿区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竞得之日起至2044年12月31日止(租期为20年),租用期满后,采矿权尚有资源储量且需继续开采的,租地费用及年限另行约定。土地租赁及补偿费不包含竞得人办理使用土地、林地手续等产生的费用。如竞得人需要使用矿区范围之外其他场地、道路的,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另行承担解决。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到容县浪水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
13.采矿权前期工作相关费用(不参与挂牌竞价):容县财政出资勘查、编制开发利用总体方案投入114.5万元,矿业权评估费2万元,二项合计为116.5万元;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汇入容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账户。
14.竞得人须在矿山开始生产满1-2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及评估工作,并坚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保持矿山建设和开采矿产资源,若竞得人不按照绿色矿山创建标准进行建设且拒不整改的,出让方有权责令停产整改、解除合同,注销采矿许可证。
15.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绿色矿山,竞得人需承担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主体责任。矿山开采,生产加工区必须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布置,且各加工区工序及废弃物排放需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16.竞得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90日内,应主动向当地政府或部门提出申请,在县级人民政府或部门组织下完成界桩埋设工作。根据县级政府或部门安排,安装完成并能投入使用的远程网络监控系统,接入县矿产品监控系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逾期未完成的,自然资源部门有权要求竞得人停产整改。
1.采矿权名称:容县杨村镇坡亮村建筑用花岗岩矿。(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编号:2025002号)
2.拟出让矿种:建筑用花岗岩矿。
3.地理位置:容县杨村镇坡亮村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区位于容县城区南东方向,直线距离约40公里处的容县杨村镇坡亮村,行政区域属容县杨村镇管辖。
4.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矿区面积为0.4934平方公里,矿区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X |
Y |
拐点 |
X |
Y | |
1 |
2500898.67 |
37482118.47 |
9 |
2500796.14 |
37482798.89 |
2 |
2501122.29 |
37482151.87 |
23 |
2500816.42 |
37483178.66 |
3 |
2501190.16 |
37482231.85 |
24 |
2500705.75 |
37482989.08 |
4 |
2501251.37 |
37482300.03 |
25 |
2500705.24 |
37482946.60 |
5 |
2501141.25 |
37482476.39 |
26 |
2500641.62 |
37482721.99 |
6 |
2500967.95 |
37482443.03 |
27 |
2500729.28 |
37482478.04 |
7 |
2500889.44 |
37482461.04 |
28 |
2500802.35 |
37482308.48 |
8 |
2500823.97 |
37482530.03 |
29 |
2500754.75 |
37482205.50 |
区块一面积:0.2104Km2;开采标高:+447m〜+280m | |||||
9 |
2500796.14 |
37482798.89 |
17 |
2501584.15 |
37483404.78 |
10 |
2500874.74 |
37483008.55 |
18 |
2501400.98 |
37483493.15 |
11 |
2500947.73 |
37483084.38 |
19 |
2501295.08 |
37483464.82 |
12 |
2501026.33 |
37483077.89 |
20 |
2501095.43 |
37483455.22 |
13 |
2501091.77 |
37483103.65 |
21 |
2500918.55 |
37483594.44 |
14 |
2501205.00 |
37483100.00 |
22 |
2500853.83 |
37483432.60 |
15 |
2501536.47 |
37483198.11 |
23 |
2500816.42 |
37483178.66 |
16 |
2501585.24 |
37483224.38 |
|||
区块二面积:0.2830Km2;开采标高:+583m〜+385m | |||||
矿区总面积:0.4934km²(合740.1亩) |
5.资源储量:保有查明建筑用砂(全风化层)资源量为186.58万立方米(合296.66万吨),机制砂(中风化层及破碎新鲜花岗岩层)资源量为320.37万立方米(合797.73万吨),建筑用花岗岩矿(新鲜基岩)资源量为3786.78万立方米(合9429.09万吨)。可利用建筑用砂(全风化层)资源量为171.53万立方米(合272.73万吨),可利用机制砂(中风化层及破碎新鲜花岗岩层)资源量为272.92万立方米(合679.57万吨),可利用建筑用花岗岩矿(新鲜基岩)资源量为1384.73万立方米(合3447.98万吨)。
6.勘查工作程度:普查。
7.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8.开采标高:区块一规划开采标高:+447m〜+280m;区块二规划开采标高:+583m〜+385m。
10.出让期限:采矿权出让期限为20年(含基建期约2年)。
11.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采矿权新立,无开采活动。
12.土地租赁费及相关补偿费(不参与挂牌竞价):容县杨村镇坡亮村建筑用花岗岩矿为“净矿”出让,一是拟出让矿区范围土地(740.1亩)租期为20年,土地总租金为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叁万零柒佰叁拾伍元整(¥12730735元);二是地上附着物(含竹、木)的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参照《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容县征收(用)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助)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计人民币贰佰贰拾贰万零叁佰元整(¥2220300元);三是坟山迁移补偿标准为1800元/个(参照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容县征收(用)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助)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坟约计42座,迁移补偿合计人民币柒万伍仟陆佰元整(¥75600元);上述叁项合计人民币壹仟伍佰零贰万陆仟陆佰叁拾伍元整(¥15026635元)。租用期限自容县杨村镇坡亮村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竞得之日起至2044年12月31日止,租用期满后,采矿权尚有资源储量且需继续开采的,租地费用及年限另行约定。土地租赁及补偿费不包含竞得人办理使用土地、林地手续等产生的费用。如竞得人需要使用矿区范围之外其他场地、道路的,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另行承担解决。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到容县杨村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
13.采矿权前期工作相关费用(不参与挂牌竞价):容县财政出资勘查、编制开发利用总体方案投入119.7万元,矿业权评估费2万元,二项合计为121.7万元;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汇入容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账户。
14.竞得人须在矿山开始生产满1-2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及评估工作,并坚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保持矿山建设和开采矿产资源,若竞得人不按照绿色矿山创建标准进行建设且拒不整改的,出让方有权责令停产整改、解除合同,注销采矿许可证。
15.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绿色矿山,竞得人需承担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主体责任。矿山开采,生产加工区必须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布置,且各加工区工序及废弃物排放需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16.竞得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90日内,应主动向当地政府或部门提出申请,在县级人民政府或部门组织下完成界桩埋设工作。根据县级政府或部门安排,安装完成并能投入使用的远程网络监控系统,接入县矿产品监控系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逾期未完成的,自然资源部门有权要求竞得人停产整改。
三、出让条件及竞买人资质条件
(一)挂牌起始价:
1.广西容县浪水镇长寿村独冲口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为:18600万元人民币。
2.容县杨村镇坡亮村建筑用花岗岩矿为:9600万元人民币。
(二)增价幅度:两宗采矿权均为100万元人民币及其整数倍。
1.广西容县浪水镇长寿村独冲口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为2790万元人民币。
2.容县杨村镇坡亮村建筑用花岗岩矿为:1440万元人民币。
3.竞买人报名前须缴纳矿业权竞买保证金金额到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在挂牌出让结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5个工作日内与容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广西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24〕22号)等相关文件和《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共分10期缴纳,首期为成交价的15%,第2期至第10期为9.45%)或者自愿一次性缴纳出让收益;竞买保证金金额抵扣采矿权出让收益。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竞买保证金交纳方式:线下转账。竞买人可将竞买保证金汇到以下账户:
户 名: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农业银行玉林分行营业部/建行玉林分行营业部 /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南分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东门支行/中国银行玉林分行营业部/北部湾银行玉林分行/桂林银行玉林分行
银行账号:
农行账号: 2040 1001 0400 14659
建行账号:4500 1660 4550 5050 7187
信用社账号:5215 1201 0101 424 858
农发行账号:2034 5099 9001 0000 0613 841
工商行账号:2111 7020 2921 9512 233
中国银行:6236 6168 4063
北部湾银行:8001 0732 4600 019
桂林银行:6607 0009 8192 2000 10
报名竞买人保证金实时到账为准。请考虑资金划转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充分预留时间。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挂牌出让服务费缴纳要求:竞得采矿权后,依据《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待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竞得人可自愿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
竞得人须按《挂牌出让文件》中附件《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的要求承担本次挂牌出让成交采矿权的出让服务费。出让服务费由竞得人自签订《采矿权公开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1.竞买人须为营利法人。
2.竞买人若为境外注册的营利法人,在竞得采矿权后需军事、国安部门出具同意其在该区域登记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后方可登记采矿权,若不同意,则成交结果无效。
3.交易不接受申请人联合竞买。
4.竞买人须在矿业权交易保证金审查截止时间前,向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广西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拍挂办公室)现场提交符合要求的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及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5.竞买人需要提交:
(1)网上竞买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原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及办理相关手续的,法人须现场委托或公证委托,还应提交法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原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公证委托文件(原件)。
(6)登录http://www.gsx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打印相关证明材料(查询对象:参加报名的公司和出资股东);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开具的“个人征信”相关证明材料(查询对象: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
(7)企业章程(须注册所在地工商部门盖章确认的原件)。
(8)承诺书。
(9)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
四、出让方式
采用网上挂牌方式出让,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玉林)(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网站http://ggzy.jgswj.gxzf.gov.cn/gxggzy/tydl/login.html)进行出让,以网上报价最高且不低于起始价者为竞得人。
五、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一)公告时间: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16时30分。
(二)报名时间: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15日16时30 分。
(三)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年5月15日16时30分。
(四)挂牌时间:2025年4月29日9时至2025年5月16日10时。
(五)报价时间:挂牌期间(竞买人获取竞买资格后方可报价)。
(六)挂牌出让文件获取途径。挂牌出让文件从网上下载获取。意向人可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直接登录网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玉林)(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ggzy.jgswj.gxzf.gov.cn/gxggzy/tydl/login.html)浏览和下载采矿权出让文件及办理有关网上交易数字证书等资料。 注:网上交易系统操作流程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玉林) 竞买人用户手册》,竞买申请人可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自行下载。
(七)申请竞买方式和程序。
本次挂牌采取网上报名与报价方式进行。竞买申请人在申请竞买采矿权前需办理数字证书,作为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的身份凭证。竞买申请人凭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申请人,在缴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前缴纳了竞买保证金的,交易平台系统将核准其竞买资格,并生成《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资格确认书》。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方可参与交易平台系统的报价竞买活动。
数字证书办理事项由竞买申请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驻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办事窗口办理CA数字证书,凭证书登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玉林)参与网上报名竞价。
六、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在挂牌报价期内无人报价的,则在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宣布挂牌不成交。
(二)在挂牌报价期内只有一人报价的,且该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的,则在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宣布挂牌成交,确认该竞买人为采矿权竞得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网上交易系统不予接受,则在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宣布挂牌不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届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有效报价的,则在网上限时竞价询问期内,系统将会询问进行了有效报价的竞买人是否愿意参与限时竞价。竞买人应当在4分钟询问期内作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上交易系统,超过4分钟询问期未提交的,则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同意参与限时竞价的,则在网上限时竞价询问期截止时系统进入限时竞价阶段。网上限时竞价开始后,交易系统以 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同意参与限时竞价的竞买人在限时竞价期内按规定报价(竞买人在当前最高报价的基础上以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递增报价,可多次报价),以出价最高且不低于起始价的原则确定采矿权竞得人。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七、对交易矿业权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
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容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提出。
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一)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不按规定缴纳首期采矿权出让收益,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的采矿权,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其违约,竞得结果无效:
1.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3.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三)在本次挂牌活动中,竞买人有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将被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并承担相应责任,且出让人有权责令竞得人停止开采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九、合同模板、成交后移交资料清单
(一)合同模板。
(二)成交后移交资料清单。
1.《广西容县浪水镇长寿村独冲口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及评审意见书、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2.《容县杨村镇坡亮村建筑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及评审意见书、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十、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
(一)竞得人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林业、水土保持等事项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矿区生产,生活用地合法手续,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如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二)标的瑕疵的影响。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矿石质量与开采技术条件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异,竞买人应充分考虑资源储量、开采条件风险,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竞买人提交申请并参与竞买,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及土地租赁费、地上附着物、坟山迁移相关补偿费、采矿权前期相关费用和采矿出让收益评估费已完全认可并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一旦竞得并成为采矿权人,不得以总体方案中的储量、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出让机关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三)竞买人应知晓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环境、安全、林业、饮用水源、水利工程、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等政策调整影响或限制矿业权人权利的风险。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须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四)竞得人自本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须按照采矿权登记规定提交所需的材料,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竞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限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先期的土地租赁费、地上附着物、坟山迁移相关补偿费、采矿权前期相关费用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费及已缴纳的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如有非竞得人自身原因导致6个月内无法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须于期满前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开采大中型规模矿产资源,采矿权人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在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六)其他:如涉及国家出资、资源整合、违法查处、诉讼、信访、权益纠纷等情形对开采工作产生风险。竞得人自行解决采矿权矿区范围外的道路及地上附着物等问题,协调好矿山与周边群众的各种关系,自行承担采矿权出让后因矿区外用地不落实而无法开展生产等各类风险。如竞得人由于上述原因无法开展生产的,矿区范围内的土地租赁费、地上附着物、坟山迁移相关补偿费和采矿权前期相关费用(不参与挂牌竞价)出让机关不予退还。
(七)不可抗力的影响。
(八)需到采矿权现场踏勘的,由竞买人自行前往。
(九)竞得人不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总体方案》施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用地、用林指标承诺:本次挂牌出让不含林地使用权,容县相关部门根据矿山实际分期协调、办理用地用林手续。竞得人需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林手续,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十一)拟出让两个采矿权仅可对建筑用花岗岩矿、建筑用砂矿、中风化花岗岩矿等进行开发利用,竞得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矿种及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如发现有未批准或出让的其它矿种,应停止开采作业,及时采取保护和安全管护等措施,并报告容县自然资源局,待有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生产。若故意隐瞒不报、擅自销售或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流失的,竞得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其它事项:
(一)该两个采矿权出让期限为20年,到期后矿区范围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需要继续采矿的,可依法依规申请延续。
(二)本次出让工作由容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由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办。
(三)容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采矿期间的社会维稳和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管。
交易中心地址:广西玉林市政务中心五楼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拍挂办公室
联系人:李先生 0775-2696398 莫先生 0775-5338971
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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