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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土闲调〔2017〕01号
玉林星龙置业有限公司、玉林市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玉土出(2014)003号,宗地坐落于玉林市玉东新区石牛路与玉东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地块B),面积为223752.93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5年3月17日之前。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宗地存在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况,涉嫌构成闲置土地。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方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权利证明文件;
(二)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说明及辅证材料;
(三)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建设用地批准书;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其他相关材料。
你单位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调查将作为闲置土地认定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特此通知。
我局联系人:谢女士、李女士
联系电话:0775-2839533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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