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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名称
广西北流市朱桂炎涉嫌非法买卖土地案
二、基本情况
朱桂炎于2011年12月份与塘岸镇长塘村十五组签订协议以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永久租用十五组集体土地(鱼塘),面积2.5亩,另加上朱永勇、朱日新、朱日强、朱日全承包地约900平方米,共2565平方米土地进行填土平整。2012年至2019年期间分别以“长期租用”、“宅基地转让”口头商定等方式将土地转租给蔡新高、龙明、李俊林、陈瑞、梁武汉、马兰共6人建房使用,经对蔡新高等6人询问调查,朱桂炎所收土地交易款约为782800元,其中406800元可提供有效交易凭证证实,剩余376000元未能收集有效交易证据。经蔡新高等6人现场指界和北流市自然资源局、塘岸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执法人员的现场查勘,证实蔡新高等6人建房占用的土地确实属于塘岸镇长塘十五组集体所有,房屋已拆除。
三、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发布)第八十条的规定,我局认为朱桂炎非法转让土地所得数额超过70万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北流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1年4月28日将该案件移交北流市公安局,同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公安部门介入,采取经侦手段查证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情况。
四、处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
五、处罚结果
北流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1年4月28日将该案件移交北流市公安局,同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公安部门介入,采取经侦手段查证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情况。目前,北流市公安局正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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