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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玉自然资执罚〔2026〕1号)

2026-03-27 09:00     来源: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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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友尚装饰有限公司

我局2026年1月7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25年9月份未经批准,在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长望社区龙公组的土地上建设铁棚,作为厂房使用经现场勘测,占用土地面积1227.44平方米(折合1.8412亩),其中占用其他草地1180.40平方米、果园地46.97平方米、农村宅基地0.0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罗秋红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2、张恩鹏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4、证人张家盛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证人张家盛身份证明一份;

6、该铁棚是玉商回归项目的情况汇报。

7、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

8、违法用地现场相片打印件;

9、《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贰份(复印件);

10、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

我局已于2026318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1号)中的《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玉林市友尚装饰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227.44平方米(折合1.8412亩)的土地,没收在占用土地面积1227.44平方米(折合1.8412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2、并处以其他草地1180.4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0.07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00元处罚,果园地46.97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00元处罚,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壹佰叁拾捌元(¥132138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款项限责令玉林市友尚装饰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玉东新区秀水路中段)交清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玉林自然资源局玉东分局          

话:2691032          

址:玉林市玉州区秀水路2号



                               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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